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49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呂曉葳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陸佰壹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貳拾柒元,
及其中壹萬伍仟貳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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