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475號
HLDV,108,司促,6475,201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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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47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鄭亮亮即鄭玲玉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壹仟陸
    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
    個月的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伍仟陸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的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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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