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470號
HLDV,108,司促,6470,2019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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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47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胡武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柒佰肆拾元,
  及其中肆萬陸仟肆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
  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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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