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4號原 告 李易錡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李巧雯律師複 代理 人 孫裕傑律師被 告 胡閔傑訴訟代理人 陳維鎧律師被 告 邱意婷 邱家銘 邱辰光 邱立紘 林玉琠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鉦凱被 告 陳文章 陳俊亦 陳宗玄 陳文濱被 告 林儀芳 林忠福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佩成律師 吳順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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