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94號
HLDV,107,訴,394,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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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4號
原   告  李易錡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李巧雯律師
複 代理 人  孫裕傑律師
被   告  胡閔傑
訴訟代理人  陳維鎧律師
被   告  邱意婷
       邱家銘
       邱辰光
       邱立紘
       林玉琠
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鉦凱
被   告  陳文章
       陳俊亦
       陳宗玄
       陳文濱
被   告  林儀芳

       林忠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佩成律師
       吳順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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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