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冷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8 年度執聲付字第1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冷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冷杉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6 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 務部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 93條第2 項、第96 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則著有規定。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一)於105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 以105 年度花簡字第5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於106年 間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68號判決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10月、5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0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月確定;(二)於107年間因詐 欺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花簡字第26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 確定,再於108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 17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7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乃於107 年2月15日入監接 續執行上開應執行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 為109年8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8日, 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9 年10月14日,此有卷附之法 務部矯正署108 年12月6日法授矯字第10801899901號函暨所 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 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