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林妤洵
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賴劭筠律師
林之翔律師
被 告 張兆洋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簡上字第2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兆洋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林妤洵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邱韻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