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交附民字,108年度,26號
HLDM,108,原交附民,26,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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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陳春妹
訴訟代理人 陳嘉瑜
被   告 王福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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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表人 紀芳男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雖已部分達成調解,然查有前項情形,爰依 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何効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彥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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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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