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陳茂榜工商發展基金會
代 表 人 陳聖沺
被 告 李岳儒
林建均
楊華恩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訴字第115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聲寶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15號被告李 岳儒、林建均、楊華恩被訴偽造文書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黃夢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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