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吳世奇
陸怡靜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賢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0
月31日108年度訴字第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9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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