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7號
TTDV,108,訴,77,2019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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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吳世奇 
      陸怡靜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賢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0
月31日108年度訴字第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9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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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