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11號
TTDV,108,補,511,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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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1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張志雲 
      張志偉 

      張志華 

      張志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093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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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