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8號
原 告 林俊吉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
被 告 林華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0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