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924號
TTDV,108,聲,924,20191224,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嚴長壽
      即財團法人公益平台文化基金會董事長
     
代 理 人 林靜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公益平台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 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 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 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但由主管機關聲請者,不在 此限。」則為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
二、聲請意旨: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公益平台文化基金會董事長, 財團法人公益平台文化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因財團法人法修 法而有變更必要,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 照表所示,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財團法人公益平台文化基金會經臺東縣縣政府許可設立。而 聲請人現為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為符合財團法人法之規定 ,而有修改章程以維持財團之目的,已於108年10月21日召 開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亦有董事 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為憑。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 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無違背, 亦不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 條規定徵詢其主管機關就本件章程所為之變更表示意見,亦 同意其變更,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