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8年度,43號
TTDV,108,婚,43,2019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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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婚字第43號
原   告 陳秋明

被   告 鄭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應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及被告答辯: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於民國97年1月31日結婚,婚後 同住在臺東縣○○鄉○○村0鄰○○00號。兩造同居共財期 間,常因被告生活衛生習慣不良及有賭博惡習起口角爭執, 且被告對於原告之好言規勸均視而不見、形同耳邊風,並因 在外積欠賭債及私人借款,於100年農曆新年後不久,無聲 無息離開上址,不知去向,此後兩造全無聯絡。而被告於離 家時騎走原告名下之機車,原告則於108年1至3月間,接獲 警方舉發之罰單,遂憤而繳納後將上開機車辦理報廢。因兩 造僅同居結婚3年,實際分居生活已達8年之久,關係形同陌 生人,為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或第2項之規定請求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之所示(見本院卷第1頁正反面)。(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二、原告與被告於97年1月31日結婚,業經原告提出戶籍謄本以 資為證(見本院卷第2頁),並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6-37頁)。
三、本件適用之法律: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他方得向法院請 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四、被告以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在外積欠賭債及私人借款,於100年農曆新 年後不久,無聲無息離開上址,不知去向等情,因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見本院卷第43頁所附之送達證書),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家事 事件法第10條第2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遞行準用 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
(二)故本院參酌上情,堪認被告應係以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 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請求離婚 ,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事實主張、證據聲明暨其他攻 擊防禦方法,經審酌於本判決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 駁。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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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