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64號
TTDV,108,司拍,64,2019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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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4號
聲 請 人 林月蕊 


相 對 人 温敦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明定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10日向 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約定債權人得隨時請 求償還,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經登 記在案。經通知相對人清償後,未料僅清償伍拾萬元即未再 清償,尚有本金伍拾萬元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 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相對人於104年6月17日簽發、面 額伍拾萬元(票號CH-No-6729 40)本票影本等為證。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依其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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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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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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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臺東縣│卑南鄉 │鎮樂 │ │624 │ │3,690 │3分之1 │ │
│0│ │ │ │ │ │ │ │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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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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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