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276號
TTDV,108,司促,5276,20191226,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27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鄭任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100年7月12日起與聲請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並於歸戶額度內循環使用。依約債務人領用系爭信
    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十四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
    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
    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請人按差別利
    率計算之利息(惟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之信用狀況與金融
    往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及期間,並逕以帳單通知
    調整被告所適用之利率。),並依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
    十違約金,嗣因信用卡約定條款異動,自99年10月起改
    以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計收之違約金。另因銀
    行法第47條之1之利率上限規定,自104年9月1日起,利
    率之請求減縮為依年息15%計算(證一、二)。
  (二)查債務人自108年2月1日起至108年7月28日止,於特約商
    店內消費簽帳,至108年12月8日止,尚有59,857元之消
    費帳款、費用及利息未支付(證三),及其中57,330元部
    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迭經催告無
    效。為此特提出本件聲請。
  (三)本件係請求債務人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其債務又基於
    記帳消費而發生,事實明確,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
    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24,049 元     │108年12月9日起至  │5.81%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          │              │
│2 │29,281 元     │108年12月9日起至  │7.97%    │          │              │
│ │         │清償日止      │      │          │              │
├─┼─────────┼──────────┼──────┤          │              │
│3 │4,000 元     │108年12月9日起至  │9.97%    │          │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