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9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張嘉霖
債 務 人 許鎧麟即鈺寶藝品店
債 務 人 林煌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零伍拾伍元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零柒佰肆拾肆元
,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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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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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55元 │108年11月9日起至 │3.026% │108年11月9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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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 │280,744元 │108年10月9日起至 │3.026% │108年10月9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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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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