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73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靖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零貳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玖拾參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靖宏於108年0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
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
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
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8年0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2,502元整未為清
償(含手續費300元整、消費款44,993元整、預借現金
5,0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509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
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9,993元
整自108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
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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