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俊福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俊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福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處 有期徒刑(合計)4年7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 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8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8 0194523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各定 有明文。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合計4年7月,復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2月13 日,以法 授矯字第1080194523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等節,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2月13 日法授矯 字第1080194523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核聲請人臺灣 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開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惠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