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620號
TTDM,108,聲,620,2019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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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振愷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振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振愷前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 以法授矯字第10801891941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本案係假釋 後更定刑期,經重新審核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立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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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