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東原交簡字第4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源鴻
選任辯護人 陳慧玲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所宣示
之簡易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簡易判決(108年度東原交簡字第497號)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列「選任辯護人 陳慧玲扶助律師」,應更正補充之。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 ,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漏列選任辯 護人情形,且屬顯然錯誤,復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 ,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一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