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20號
原 告 姜耀坤
被 告 李振義即四方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莊啟生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39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至被告許晉嘉及其法定代理人許岳琪部分,業經兩 造於民國108 年12月10日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 佐(本院附民卷第61至62頁),此部分另經本院行政報結,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張鼎正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