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16號
原 告 立誠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孟宗
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
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
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
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
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訴狀內宜記載
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項及第105條第2項所明文。是以,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項之撤銷訴訟,必須先經訴願程序而未獲救濟者始能
提起,未經訴願前置程序者,應認不備撤銷訴訟之起訴要件
。查本件原告因勞動基準法提起行政訴訟,惟未提出訴願決
定書,因此原告應提出「訴願決定書」到院。
二、次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載
列被告機關名義(即裁決書所記載之處分機關)、被告機關
地址及其正確之代表人姓名、地址,並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
及訴之聲明。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僅填載原告之公司
名稱,並未載明代表人姓名、地址,因此原告之起訴程序有
所違誤。是此,原告應載明原告公司代表人及住址後,提出
補正後之起訴狀原本及繕本到院,俾利訴訟程式之進行,併
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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