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322號
TNDV,108,除,322,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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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宏旭塑膠染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桂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言詞
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裁 定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5月20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 公示催告裁已於108年5月30日黏貼在本院公告處及公告於法 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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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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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號│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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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黃珠紅│台南郵局│108年4月6日 │18,270元│C2587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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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旭塑膠染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