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312號
TNDV,108,除,312,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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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周美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告於本 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 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 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3月27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9月27日 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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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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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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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商尼製輪實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台南分│108年3月5日 │73,212元│JE1601382 │
│ │限公司楊松旺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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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