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302號
TNDV,108,除,302,201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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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何金栩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取得父親何榮發如附表所示之股 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 度司催字第11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6月5日於本 院網路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因無人主張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 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 字第11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6月5日於本院網站公告 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 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 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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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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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1NX0117969-0 │ 1 │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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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2NX0152343-3 │ 1 │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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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X0186835-0 │ 1 │3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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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4NX0223336-3 │ 1 │7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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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7NX0310027-6 │ 1 │4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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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