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原 告 吳丁標
吳黃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世宗
被 告 吳芒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 定送達7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之訴訟 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裁判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