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19號
TNDV,108,重訴,319,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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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于蕊嘉 
      莊純眞 
被   告 威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偉立 
被   告 劉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劉明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明照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威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劉偉立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陸萬伍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零玖拾陸元由被告劉明華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明照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威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劉偉立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所簽訂之約定書第21條已約定: 「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台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該約定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65 至70頁),本件原告既係以該約定書請求被告清償款項,本 院依兩造前揭合意管轄之約定,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威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昇公司 )於民國107 年12月25日,邀同被告劉偉立及訴外人劉明照 為連帶保證人,保證被告威昇公司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 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 貼現、承兌、墊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 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信用卡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以債務人為買方之買賣契約、 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於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內願



連帶負全部償付責任。自108 年1 月18日起,被告威昇公司 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借款金額」欄所示金額,合計18筆 借款。詎被告威昇公司自108 年8 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 上開18筆借款尚積欠本金共計14,665,781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書第5 條第1 款及第6 條第1 款之 約定,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劉偉立及訴外人劉明 照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劉明照已於108 年4 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劉明華,故被告劉明華於繼承 劉明照所得遺產為限,就劉明照連帶保證部分負連帶清償責 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 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 金,民法第478 條、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 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 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 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 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第273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繼 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 責任,復為民法第1153條第1項所明定。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撥款申請書兼借款 憑證、約定書、保證書、催收日誌、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 債務抵銷通知函、收件回執、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 公告及放款利率代碼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9至131 、16 3 至171 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劉明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明照之遺產範圍 內,與被告威昇公司、劉偉立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 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 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41,096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爰確定 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 1 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金額均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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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原借款期間(│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借款日∕到期│ (按約定利率 ├───────┬───────┤
│ │ │ │日) │ 計算) │逾期6個月以內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 │部分按約定利率│部分按約定利率│
│ │ │ │ │ │10%計算 │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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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00,000 元│ 300,000 元│108年1月28日│自108年8月21日起│自108年9月22日│自109年3月22日│
│ │ │ │至108年6月17│至清償日止,按年│起至109年3月21│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 │息3.7%計算。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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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200,000 元│1,200,000 元│108年1月28日│自108年8月21日起│自108年9月22日│自109年3月22日│
│ │ │ │至108年6月17│至清償日止,按年│起至109年3月21│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 │息3.7%計算。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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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62,000 元│ 162,000 元│108年2月19日│自108年8月21日起│自108年9月22日│自109年3月22日│
│ │ │ │至108年6月28│至清償日止,按年│起至109年3月21│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 │息3.7%計算。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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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648,000 元│ 648,000 元│108年2月19日│自108年8月21日起│自108年9月22日│自109年3月22日│
│ │ │ │至108年6月28│至清償日止,按年│起至109年3月21│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 │息3.7%計算。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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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20,000 元│ 220,000 元│108年2月27日│自108年8月21日起│自108年9月22日│自109年3月22日│
│ │ │ │至108年7月19│至清償日止,按年│起至109年3月21│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 │息3.7%計算。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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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880,000 元│ 880,000 元│108年2月27日│自108年8月21日起│自108年9月22日│自109年3月22日│
│ │ │ │至108年7月19│至清償日止,按年│起至109年3月21│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 │息3.7%計算。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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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4,000 元│ 204,000 元│108年3月21日│自108年8月21日起│自108年9月22日│自109年3月22日│
│ │ │ │至108年8月2 │至清償日止,按年│起至109年3月21│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 │息3.7%計算。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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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816,000 元│ 816,000 元│108年3月21日│自108年8月21日起│自108年9月22 │自109年3月22日│
│ │ │ │至108年8月2 │至清償日止,按年│日起至109年3月│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 │息3.7%計算。 │2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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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59,600 元│ 159,600 元│108年3月26日│自108年8月21日起│自108年9月22日│自109年3月22日│
│ │ │ │至108年8月2 │至清償日止,按年│起至109年3月21│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 │息3.7%計算。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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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638,400 元│ 638,400 元│108年3月26日│自108年8月21日起│自108年9月22日│自109年3月22日│
│ │ │ │至108年8月2 │至清償日止,按年│起至109年3月21│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 │息3.7%計算。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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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386,000 元│ 386,000 元│108年4月3日 │自108年8月21日起│自108年9月22日│自109年3月22日│
│ │ │ │至108年8月23│至清償日止,按年│起至109年3月21│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 │息3.7%計算。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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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544,000 元│1,544,000 元│108年4月3日 │自108年8月21日起│自108年9月22日│自109年3月22日│
│ │ │ │至108年8月23│至清償日止,按年│起至109年3月21│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 │息3.7%計算。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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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0,000 元│ 200,000 元│108年4月23日│自108年8月21日起│自108年9月22日│自109年3月22日│
│ │ │ │至108年9月6 │至清償日止,按年│起至109年3月21│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 │息3.7%計算。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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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800,000 元│ 800,000 元│108年4月23日│自108年8月21日起│自108年9月22日│自109年3月22日│
│ │ │ │至108年9月6 │至清償日止,按年│起至109年3月21│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 │息3.7%計算。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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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7,500,000 元│3,750,000 元│108年2月26日│自108年8月21日起│自108年9月22日│自109年3月22日│
│ │ │ │至108年8月20│至清償日止,按年│起至109年3月21│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 │息3.7%計算。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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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2,500,000 元│1,250,000 元│108年2月26日│自108年8月21日起│自108年9月22日│自109年3月22日│
│ │ │ │至108年8月20│至清償日止,按年│起至109年3月21│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 │息3.7%計算。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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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310,000 元│ 301,556 元│108年1月18日│自108年8月21日起│自108年9月22日│自109年3月22日│
│ │ │ │至108年6月1 │至清償日止,按年│起至109年3月21│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 │息3.7%計算。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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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240,000 元│1,206,225 元│108年1月18日│自108年8月21日起│自108年9月22日│自109年3月22日│
│ │ │ │至108年6月1 │至清償日止,按年│起至109年3月21│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 │息3.7%計算。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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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9,708,000元│14,665,781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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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