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8號
上訴人即原告
兼反訴被告 伊甸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煒華
送達代收人 許惠珠律師
上列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甘龍
水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本訴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
,反訴上訴標的金額合計為52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611
元,共計125,6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