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8號
TNDV,108,訴,88,20191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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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8號
上訴人即原告
兼反訴被告  伊甸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煒華 
送達代收人 許惠珠律師
上列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甘龍
水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本訴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
,反訴上訴標的金額合計為52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611
元,共計125,6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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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伊甸園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