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宗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劉宗輝(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晏
妤、劉庚瑾、李美津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11月13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6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萬4,0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1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