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094號
TNDV,108,訴,1094,20191213,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宥心(原名曾慧卿)

送達代收人 洪雅宣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玉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名珍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