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72號
原 告 鄭嚴秀花
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律師
林世勳律師
複 代理人 顏宏律師
被 告 嚴慶堂 原住臺南市○○區○○街0巷0號
嚴慶達
陳瓊雯
嚴建藏
嚴建三
嚴建華
嚴慶騰
嚴慈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 項前段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 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二、查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為)山坡地保育區區農牧用地,觀諸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甚明,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固應 受上開規定之限制,惟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 月4 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 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第4 款規定:「本條例中華 民國89年1 月4 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 有」;同條第2 項規定:「前項第3 款及第4 款所定共有耕 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 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而查 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 項但書第 3 款、第4 款之規定,但本件共有人僅9 人,原告分割方案 卻將系爭土地分割為11宗,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2 項之規定,而有再開辯論予以調查之必要,請原告儘速提出 修正之分割方案,以利本院囑託地政機關繪製複丈成果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