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52號
TNDV,108,補,952,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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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52號
原   告 廖欣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筱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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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