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45號
TNDV,108,補,945,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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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45號
原   告 徐文哲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陳妙真律師
      林奕翔律師
被   告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春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
  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
  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 、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
  第1 項是訴請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應以原告
  主張僱傭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受領之薪資總額,為原告提起本
  件訴訟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原告於108 年9 月25日遭被告以
  工安事件迫使原告自請離職,是兩造僱傭契約終止時原告年
  約51歲(見兩造於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當事人資
  料),距勞動基準法規定強制退休之65歲期間尚有10年以上
  ,以此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應超過10年,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最多以10年計算,原告主張其
  薪資每月為新臺幣(下同)75,412元,故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049,440 元(計算式:每月75
  ,412元×12月×10年=9,049,440 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
  2 項係請求被告應自108 年9 月26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薪資75,412元及法定利息,核與訴之聲明第1
  項互相競合,不另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應為9,04
  9,4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595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 分之1 ,故應先行徵收
  裁判費45,298元(計算式:90,595元÷2 =45,298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未附起訴狀繕本,請一併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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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