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3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黃如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蘋果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210,6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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