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34號
原 告 龔紋萱
龔恩尼
戴惠雲
被 告 龔錦德即龔智能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龔智
能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龔紋萱新臺幣(下同)1,179,56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就登記在龔智能名下之凱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正
面所載股東為龔智能名義之137,000股,背書轉讓交付原告戴惠
雲,向凱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開股份移轉予原告戴惠雲並
辦理股東名簿登記;㈢被告應就登記在龔智能名下之凱鈺興業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正面所載股東為龔智能名義之52,000股,背書轉
讓交付原告龔恩尼,向凱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上開股份移轉
予原告龔恩尼並辦理股東名簿登記。又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23
日具狀陳報上開股票於起訴日即108年12月11日每股之交易價額
為1 2.8599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分別如下:㈠原告龔紋
萱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79,560元;㈡原告戴惠雲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61,806元(計算式:137,000股×12.8
599元=1,761,8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㈢原告龔恩尼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8,715元(計算式:52,000股×12.8599元
=668,7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綜上合計,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3,610,0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83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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