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19號
TNDV,108,補,919,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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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19號
原   告 鐵金鋼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清雲 
訴訟代理人 翁羚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958,7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30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育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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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南市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鐵金鋼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