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03號
原 告 陳彥辰
被 告 蘇炳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
判費。茲因原告陳稱系爭不動產係其以新臺幣(下同)545萬
元購買取得,系爭不動產業經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
金額:522萬元),該擔保債權總金額乃係金融機構依市場行
情評估而得,通常會略低於系爭不動產真正市價,以免貸款將來
無法獲得清償而受損,另有相類似不動產於民國104年1月間
交易金額為578萬元,若依土地公告現值及建物課稅現值核定
系爭不動產交易市價,顯有遠低於市價而不當之情形;本院複審
酌送請鑑價將大幅增加裁判費,對當事人未必較為有利,故依上
開資訊概估系爭不動產交易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4
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495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