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告 方明華
被 告 蘇素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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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718元(暫
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總面積,按108年公告土地現值計
算價額,即3.305平方公尺×33,500元=110,718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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