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0號
原 告 江光宗
江振宗
被 告 亘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阿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
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
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是原告
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之利益即為系爭房地之價額(詳如附表),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48,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27,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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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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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不動產標示 │原告權利範圍 │土地依公告現值、建物依課稅現值計算之價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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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區○○段│江光宗:4分之1│16,800元×1,500平方公尺×1/4×2=12,600,000元 │
│ │OOOOOOO地號土地 │江振宗: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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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市○區○○段│江光宗:4分之1│1,096,000元×1/4×2=548,000元 │
│ │OOOOO建號(門牌 │江振宗:4分之1│ │
│ │號碼:臺南市○區│ │ │
│ │○○○○OO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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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3,14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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