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48號
TNDV,108,補,848,2019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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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8號
原   告 李衍志即被繼承人李忠嶽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李順發
      李士鈺

      李俊德
      李昭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7,293元(計算式
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13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
上開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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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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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建物             │訴訟標的價額        │
│  │                  │(依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 │
│  │                  │ 現值、原告應繼分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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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46.1×35,400×1/8=646,493 │
├──┼──────────────────┼──────────────┤
│ 02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           30,800 │
├──┴──────────────────┼──────────────┤
│共                   計│          677,2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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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