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8號
原 告 李衍志即被繼承人李忠嶽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李順發
李士鈺
李俊德
李昭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7,293元(計算式
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13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
上開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
│附表 │
├──┬──────────────────┬──────────────┤
│編號│土地、建物 │訴訟標的價額 │
│ │ │(依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 │
│ │ │ 現值、原告應繼分比例計算)│
├──┼──────────────────┼──────────────┤
│ 0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46.1×35,400×1/8=646,493 │
├──┼──────────────────┼──────────────┤
│ 02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 30,800 │
├──┴──────────────────┼──────────────┤
│共 計│ 677,29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