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朱龍海
訴訟代理人 王燕玲律師
被 上訴人 武當山廟
法定代理人 李新輝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茲因本件於民國108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08年12 月25日宣示裁判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