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255號
TNDV,108,簡上,255,2019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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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255號上 訴 人 汪忠乾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居臺南市○○區○○○街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蘇泓達律師莊佳蓉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智祥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 ,此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依同 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 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童來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 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 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 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 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 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 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 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 ,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 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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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