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張小梅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鄭猷耀律師
劉哲宏律師
陳冠中律師
被 上訴 人 呂慈慧
訴訟代理人 吳明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由受命法官潘明彥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張麗娟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