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調裁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蔡立彥
蔡錦正
相 對 人 羅燕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⒈聲請人乙○○、甲○○對於相對人丙○○之扶養義務,均應予 免除。
⒉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為兩造不得處分之事項 ,然聲請人二人主張對於相對人有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事 由存在,為相對人所不爭執,並經兩造依據家事事件法第33 條第1項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此有民國108年8月28日合意 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為裁定。二、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 固有明文。惟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 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 其扶養義務: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 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對 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 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 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聲請人等之父蔡天蔭育有二名 子女即聲請人乙○○、甲○○,相對人於聲請人乙○○5歲 、聲請人甲○○3歲時即已離家,且音訊全無,聲請人等之 父蔡天蔭因相對人離家十餘年,對家庭不問不問,遂向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經該院判決二人離婚。故相 對人對聲請人二人顯未盡扶養義務,為此,請求免除聲請人 二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
四、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應予裁定免除聲請人二人對於相對人 之扶養義務:
㈠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並提出兩造之戶籍謄本為證,且為相對人所 不爭執,可信聲請人二人對於相對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 ⒉又據本院家事調查官提出之調查報告記載略以:「伍、總結 報告:相對人目前的所得收入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
貼每月新台幣(下同)3,731元,另據查其所得資料,相對 人107年的所得資料僅有一筆「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傳 銷公司)」的「其他所得」收入665元。相對人與同居人 租屋共同生活,同居人亦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每月 7,463元,同居人不良於行,兩人相互照顧,過去兩人生活 多靠同居人之勞保老年給付一次金維持,但到今年初該筆金 額已用完,相對人生活無以為繼而向社會局求助。社會局現 提供週一至六每日午晚餐的免費送餐服務,但因她患有憂鬱 症及腰傷需持續就診,每月3,731元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 貼不足以支應生活開銷。至於相對人的財產情形,經調閱 其所得資料,相對人名下並無土地或房屋等不動產,亦無汽 機車;另查詢相對人於金融行庫開戶計5家,帳戶餘額皆為 數十元之譜(另郵局有635元)。綜合前揭調查所得,應堪 認定相對人不能以自有財產維持生活而有受聲請人二人扶養 之必要。」等內容,有家事事件調查報告附卷可參,復經本 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107年度僅有所得665元,別無其他財 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可信相 對人不能以自有財產維持生活,有受聲請人二人扶養之需要 。
⒊聲請人均主張相對人於其等年幼時即離家,離家後對聲請人 等不聞不問,未盡到為人母之責任,聲請人二人自幼均由父 親蔡天蔭獨立扶養至成年乙節,核與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婚 字第260號民事判決理由認定之事實相符,是聲請人所述核 屬有據,應予採信。
⒋兩造於調解期日製作調查筆錄,均對於下列事實不爭執: ⑴相對人於聲請人二人年幼時即離家,期間均未給付扶養費亦 未返家探視聲請人二人,聲請人二人均由聲請人之父蔡天蔭 扶養照顧至成年。
⑵聲請人甲○○已結婚,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須扶養,聲請人乙 ○○須扶養其父親蔡天蔭,均無能力扶養照顧相對人。 ⑶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負扶養義務而無正當理由未負扶養義務, 且情節重大,得免除扶養義務。
㈡綜上調查,相對人現年66歲,身體狀況不佳,名下財產不足 以維持生活,有受聲請人二人扶養之必要。但由上述調查事 實可知,相對人於聲請人乙○○5歲、聲請人甲○○3歲時即 無故離家,音訊全無,長達數十年,聲請人二人自幼係由父 親蔡天蔭照顧扶養至成年,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二人均未盡照 顧及扶養之責任。及相對人復未提出有何不能盡扶養義務之 正當事由供法院審酌,足認相對人無正當理由對聲請人二人 未盡扶養義務之情節確屬重大。從而,聲請人二人依民法第
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請求免除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25條第2項、第104條第3項,非訟 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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