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繼字,108年度,9號
TNDV,108,司聲繼,9,2019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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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繼字第9號
聲 請 人 劉美蘭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 3 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 按大陸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 規定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者,應於繼承開始起3 年內, 檢具㈠聲請書。㈡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 統表。㈢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 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前項第一款聲請書,應載明 下列各款事項,並經聲請人簽章:㈠聲請人之姓名、性別、 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居所,其在臺灣地區有送達代收人 者,其姓名及住、居所。㈡為繼承表示之意旨及其原因、事 實。㈢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㈣附屬文件及其件數。㈤地方 法院。㈥年、月、日;第一項第三款身分證明文件,應經行 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59條第1項、第2項及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有關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於民國108年5月28日死 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繼承系 統表,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規 定,具狀向鈞院表示繼承被繼承人在臺遺產云云。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甲○○在臺遺產,未據 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及聲 請人聲請時入境臺灣之文件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之授權書等,本院通知聲請人於108年9月20日到庭陳述,然 聲請人未到庭,另於108年10月28日通知聲請人儘速補正, 該通知業於108年11月4日已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難以證明聲請人是否確 為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合法繼承人及確有聲明繼承之真意,



是以本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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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