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759號
TNDV,108,司聲,759,201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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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謝明華 
相 對 人 羅信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其欲將如附件之通知函通知相 對人(內容為債權讓與情事),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 規定,依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 讓與事宜,惟相對人已設籍臺南市新化戶政事務所新化辦公 處,無法得知相對人之實際住所。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 將對相對人所發所發如附件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通知函 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 書、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通知函、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債 權憑證、分期付款契約書、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證。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原設於臺南市○○區○○里○○00號之 3,惟臺南市新化區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 ,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 ,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 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故 相對人戶籍暫遷至臺南市新化戶政事務所新化辦公處,有相 對人之全戶戶籍資料附卷足參。茲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 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 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 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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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