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630號
TNDV,108,司聲,630,2019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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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630號
聲 請 人 盧信宏 
相 對 人 陳泓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
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存字第七四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柒仟元,准予返還」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存字第一五五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 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即明。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 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秦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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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