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3670號
聲 請 人 施介山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施正雄(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路○段000巷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民國108年10月1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施正雄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施正雄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怡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