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361號
TNDV,108,司拍,361,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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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蘇珮甯 


相 對 人 余姿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余姿瑩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9年1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余姿瑩向聲請人借款,分別於①107年9月24日② 107年9月5日③107年9月5日④107年9月5日⑤107年9月5日⑥ 107年9月5日⑦107年9月24日簽發本票,票面金額分別為① 100,000元②200,000元③200,000元④200,000元⑤200,000 元⑥200,000元⑦200,000元,到期日分別為①107年10月20 日②107年9月11日③107年9月12日④107年9月14日⑤107年9 月15日⑥107年9月16日⑦107年9月17日⑦107年10月24日, 上開本票均已屆期而未清償,且聲請人已持前開七紙本票向 法院聲請核發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 發107年度司票字第4187號民事裁定確定在案。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 明書、本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187號民 事裁定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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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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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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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鹽水區 │新岸段│804 │118.91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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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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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建築│ │ │ │
│ │號│ │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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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3│臺南市鹽水區│臺南市鹽│2層樓房 │58│58│11│平│加強│9.│平│全部│
│ │8 │和平路632巷6│水區新岸│加強磚造│.8│.8│7.│方│磚造│20│方│ │
│ │ │弄26號 │段804地 │ │5 │5 │70│公│ │ │公│ │
│ │ │ │號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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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