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353號
TNDV,108,司拍,353,2019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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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許忠安 


相 對 人 劉雲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 2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 108年9月1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 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簽發發票日為①108年6月27日②108年6月28日,票 面金額為①12,000,000元②8,000,000元,到期日均為108年 9月19日之本票2紙交聲請人收執,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0 元,並約定於108年9月19日清償。詎相對人屆期仍不清償前 述借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件影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 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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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3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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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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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仁德區 │ 德南段 │86 │18.64 │49440分之12164│
├──┼───┼────┼────┼──┼────┼───────┤
│002 │臺南市│ 仁德區 │ 德南段 │101 │1976.12 │49440分之1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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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